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招生章程

发布者:徐金花发布时间:2024-07-30浏览次数:1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学校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优势,更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学位〔1998〕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位授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流程

第四条 报名

申请人通过学校同等学力登记平台进行登记报名,平台登录方式以当年的招生简章通知为准。

第五条 资格审查

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可以提交申请。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校根据报名情况决定开班时间,并通知申请人提交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书复印件,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业绩清单,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等方面出具的鉴定报告。学校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理论基础、业务能力等进行判定,并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注册登记表》上如实做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发放接收培养通知书

研究生院核查学院汇总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网上公示后发放接收培养通知书。通过资格审查的时间以接收培养通知书所列时间为准。

第七条 系统注册

通过学校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另行通知)登录“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https://tdxl.chsi.com.cn/tdxlsqxt/index.html)完成注册工作。

第八条 申请人完成缴费后,在入学报到时进行现场确认,包括采集个人图像及指纹信息,签署《诚信承诺书》。缴费及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及要求等由学校另行通知。

第三章  学习方式及过程

第九条 学习方式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原则上采取不离岗的学习方式。通过集中性或线上课程教学和平时学习指导相结合方式,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区域(行业)集中组织报名,达到开班规模可实施定制化培养(授课地点、授课方式、授课时间等),具体由区域行政部门或行业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一)课程学习及水平认定

经审查合格,确定具有申请资格并同意接受者,交费注册后进入课程学习阶段。课程学习科目、必修学分等均按照所申请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般须在两年内按培养方案修完全部课程并考试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后由研究生院出具课程学习证明。四年内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相关学科专业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四年内若未按照我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结构修满规定学分或未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则本次申请无效。

(二)学位论文工作

申请人按培养方案修完全部课程并通过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方可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课题研究并撰写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且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位论文及论文答辩工作。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和完成论文答辩者,终止接收其学位授予申请。

学位论文撰写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要求》执行;论文评阅参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论文评审的相关文件执行,不一致的地方以前者为准。

第十条 学位申请与授予

申请人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研发〔2021〕21号)》相关规定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申请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建议后,校学位评定委员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按程序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并报国务院学位办进行学位备案。

第十一条 在整个申请学位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有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四章  学费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硕士学位费用为45000元/人(不含教材费和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费用)。第一阶段资格审核通过后缴纳25000元课程学习费;第二阶段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通过后缴纳20000元学位论文指导、答辩费用,所有学费需由申请人本人或所在单位缴纳至学校官方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其他事宜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新增文件不一致之处,均以国家相关文件为准。